此次补贴对象依然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实际种粮的生产者手中。各地区结合有关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继续采取“一卡(折)通”等方式,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近日,为进一步完善化肥储备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指出,粮食主产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30%;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4年,为保障洪涝、台风等灾后用肥需要,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加快构建发展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村客运稳定运行,并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保障本地区农村客运稳定运行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交通运输部。
《通知》提出,要实施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农村客运运行情况;要优化运营组织,因地制宜完善农村客运服务供给;要深化融合发展,提升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完善扶持政策,强化农村客运稳定运营保障;要畅通反馈渠道,强化农村客运服务社会监督;要坚持疏堵结合,营造农村客运市场良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