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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致全市农资经营户的一封信
 [打印]添加时间:2022-08-24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368
   致全市农资经营业户的一封信
 
  全市农资经营单位(户):
 
  你们好!长期以来,你们不辞劳苦,辛勤耕耘,奋战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户和农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营造规范的农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农资经营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农资经营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要建立与经营农资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必须配备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产品。
 
  二、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示质量承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国家明令禁止经营使用或过期的农资产品,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下架,对已售出的产品要采取措施召回。
 
  三、采购农药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进货和销售农资产品时,要及时索要和开具发票,规范填写进销货台账,如实记录台账内容。
 
  四、要自觉参与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积极配合执法监管人员开展农资市场检查。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资料,做到不拒查、不拒检。发现有经营假、劣农资的,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五、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规范经营行为。销售农药时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六、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的原则。及时督促农药使用者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农药经营单位进行处理。不得拒收确属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同时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
 
  七、有经营种子的业户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种子和非法转基因种子;不得经营推广越区品种。不得宣传、经营、推广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经营应当加工包装销售的散装、“白包”、标签不规范种子;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规范的种子销售服务体系,实行种子售前提供市场信息、售中提供技术咨询、售后跟踪质量的服务。
 
  八、采购肥料时,对需要进行登记的肥料产品,必须具有肥料登记证,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销售。肥料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要求,禁止销售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资时请注意:一是要到正规农资公司、连锁企业或农资商店购买农资商品。二是购买农资时要索取售货发票或信誉卡,出现问题或纠纷可以凭票进行追溯。三是如买到假劣农资要及时进行投诉维权,咨询。在使用农资时,注意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使用合法农资,不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退出的农资产品。二要合理使用农资,不要违规使用农资。要严格按照产品包装上标明的使用范围、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资,听从农技人员指导,遵守种植技术规范。三要严格按照农药包装上标明的安全间隔期规定使用农药,不要收获和出售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农资事关千家万户,与你我利益息息相关,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和生产经营者共同参与农资市场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农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我市农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
 
  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毒死蜱、三唑磷、丁酰肼(比久)、氰戊菊酯、氟虫腈、氟苯虫酰胺。